相關法例

(一) 有關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的法律規範
1. 《刑法典》第五章-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
http://bo.io.gov.mo/bo/i/95/46/codpencn/codpen0101.asp#t1a128
2. 修改《刑法典》(第8/2017號法律)
http://bo.io.gov.mo/bo/i/2017/26/lei08_cn.asp
http://www.dsaj.gov.mo/iis/EventForm/ContentFileGen.aspx?Rec_Id=9949

(二) 有關青少年限進娛樂場所的法律規範
1. 法律對於青少年進入網吧的年齡是有所限制的。法律規定,未滿十二歲的人不得進入,至於已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的人或穿著校服的學生,他們進入及逗留網吧的時間亦受法律限制。例如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課時間,他們可於下午四時後進入,晚上十時前離開。至於暑假期間,由於正值學校假期,再加上第二天不用上課,所以他們可於早上八時後進入,晚上十二時前離開。但如果有父母或行使親權的人士陪同,青少年進入則不受限制。
2. 對於一些非提供給兒童嬉戲的遊戲機中心(俗稱為機舖),則無論是平日抑或暑假期間,均禁止未滿十六歲的人或穿著校服的學生進入,但如果有父母或行使親權的人士陪同,青少年進入則不受限制。
3. 桌球室方面,平日上學期間與暑假期間都是禁止未滿十六歲的人或穿著校服的學生進入,但有父母或行使親權的人士陪同除外。
4. 卡拉OK場所方面,法律規定得最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無論是上課期間抑或暑假期間,都一律嚴禁未滿十六歲的人或穿著校服的學生進入,且即使有父母或行使親權的人士陪同,亦不得進入。
5. 以上內容主要參閱第47/98/M號法令第31、32、32-B及35條的規定。
資料來源:節錄自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iis/EventForm/ContentFileGen.aspx?Rec_Id=5774

(三) 關於色情及猥褻物品的公開販賣、陳列及展出
第10/78/M號法律 
第一條(禁止)
一、廣告、通告、佈告、秩序表、手抄品、圖畫、圖片、圖樣、印畫、徽章、唱片、照片、幻燈片、影片、總言之,任何印刷品、機械轉播工具及其它視聽傳播物品或方式等,其內容有涉及色情或猥褻者,一律禁止在窗櫥、牆壁或其他公眾地方標貼或陳列、擺賣或販賣、展出、派發或以其他方式作宣揚。
二、本條所指物品及工具之陳列及販賣規定,不施行於按照將來所訂管制規則而領有特別准照的專營此種業務的場所之內。
三、在不妨礙將來的管制法例所定限制下,上述特別准照必須附有下列限制方予發給:
a.禁止作任何形式的宣傳;
b.禁止售給未成年人或透過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販賣;
c.禁止該等營業場所在海島市以及廟宇、學校、兒童遊樂場及公園周圍三百公尺之內開設;
d.須於事先繳納營業稅,有關稅額將相當於附屬現行營業稅章程的工商業總表所載第三三二項第一等稅款的三十倍。
第二條(色情的定義)
一、為著本法律之效力,凡上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其上言詞、描述或形象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者,即視為色情或猥褻物品或工具。
二、下列情事尤其在本定義之列:
a.性行為的表演或描述,或性器官的暴露但只涉及淫褻方面為限;
b.透過視覺及/或聽覺上過份刺激的技術,而對性變態或性態作圖利的利用。
資料來源:節錄自第10/78/M號法律,http://bo.io.gov.mo/bo/i/78/27/lei10_cn.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