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根據《綱要法》第三十二條“教育機構的性質和類型”第三款:“私立教育機構按經營性質的不同,分為牟利和不牟利兩類;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須具備的要件,由專有法規訂定。”而該法第五十四條“廢止性規定”第一款規定:“廢止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但其中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繼續生效,直至本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指的訂定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的要件的法規生效為止。”
2.2. 為配合《綱要法》的規定,《私立學校通則》草案將訂定不牟利私立學校須符合的要件,而第11/91/M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關於牟利或不牟利機構的內容,將不適用於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