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暨青年局  2013年2月   Português

一、簡介主要訂定的內容

(二) 不牟利私立學校的要件

2.1. 根據《綱要法》第三十二條“教育機構的性質和類型”第三款:“私立教育機構按經營性質的不同,分為牟利和不牟利兩類;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須具備的要件,由專有法規訂定。”而該法第五十四條“廢止性規定”第一款規定:“廢止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但其中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繼續生效,直至本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指的訂定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的要件的法規生效為止。”

2.2. 為配合《綱要法》的規定,《私立學校通則》草案將訂定不牟利私立學校須符合的要件,而第11/91/M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關於牟利或不牟利機構的內容,將不適用於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

比較表
現行規定 草案建議
第11/91/M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
  • 機構處於下列其中的任何一項條件時,則被視為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
    - 不收取學費或任何其他費用;
    - 收取學費或任何其他費用,但所有的收入全部用作支付教育機構運作的一般費用,包括改善學習條件及教學質素的費用。
  • 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每年度的盈餘將撥作基金,必須用於機構本身。
  • 所有不處於本條二款所指條件的機構,被視為牟利私立教育機構。
  • 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視為不牟利學校:
    - 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
    - 學校的所有收入必須全部用作學校的經營開支,包括改善學習條件及教學質素,但贈與除外;
    - 學校每年度的盈餘必須用於學校本身。
  • 不符合上款所指的要件,視為牟利學校。
  • 辦學實體對不牟利學校投入的財政資源不可在學校關閉前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