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主要訂定的內容
(四) 校董會的職權、組成及運作模式等原則
4.1. 根據《綱要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辦學實體須為學校設立校董會,並任命校董會成員。辦學實體應根據專有法規所定的原則制定校董會章程,章程內應載明校董會的權責、組成及運作模式。私立學校的校董會章程,須提交教育行政當局確認。私立學校校長由校董會委任,並向校董會負責。” 4.2. 為配合《綱要法》的上述規定,《私立學校通則》草案將訂定校董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模式等基本原則,讓私立學校可根據法規所定原則制定校董會章程。
4.1. 根據《綱要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辦學實體須為學校設立校董會,並任命校董會成員。辦學實體應根據專有法規所定的原則制定校董會章程,章程內應載明校董會的權責、組成及運作模式。私立學校的校董會章程,須提交教育行政當局確認。私立學校校長由校董會委任,並向校董會負責。”
4.2. 為配合《綱要法》的上述規定,《私立學校通則》草案將訂定校董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模式等基本原則,讓私立學校可根據法規所定原則制定校董會章程。
4.3. 辦學實體、校董會與學校機關三者關係如圖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