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暨青年局  2013年2月   Português

一、簡介主要訂定的內容

(四) 校董會的職權、組成及運作模式等原則

4.1. 根據《綱要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辦學實體須為學校設立校董會,並任命校董會成員。辦學實體應根據專有法規所定的原則制定校董會章程,章程內應載明校董會的權責、組成及運作模式。私立學校的校董會章程,須提交教育行政當局確認。私立學校校長由校董會委任,並向校董會負責。”

4.2. 為配合《綱要法》的上述規定,《私立學校通則》草案將訂定校董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模式等基本原則,讓私立學校可根據法規所定原則制定校董會章程。

  草案建議
校董會的章程
  • 校董會章程應載明校董會的職權、組成、運作模式、成員任期,以及主席和成員終止委任的規定。
  • 校董會章程倘有修改,須提交教育暨青年局確認。
校董會的職權 校董會的職權尤其包括:
  • 任免校長;
  • 核准學校的人員編制;
  • 決定學校的政策、發展規劃及重要事項,推動學校的優化和發展;
  • 核准學校的財政預算;
  • 通過學校的會計帳目;
  • 監督學校的運作,確保學校依法辦學。
校董會的組成
  • 校董會由辦學實體任命的不少於五名的單數成員組成,但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 屬本地學制的學校,非澳門居民的校董會成員不可超過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二。
  • 校董會成員須包括校長。
  • 任職於教育暨青年局的公務人員不可兼任本法律所指的校董會的職務。
校董會的運作
  • 校董會須設一名主席。
  • 每學年校董會須最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
  • 校董會須有不少於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事宜。
  • 決議取決於出席者過半數的贊同票,但章程可規定多於本款所定的票數。
  • 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有會議中處理的所有事宜的摘要。

4.3. 辦學實體、校董會與學校機關三者關係如圖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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