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暨青年局  2013年2月   Português

一、簡介主要訂定的內容

(八) 處罰制度

8.1. 為促進私立學校依法辦學,《私立學校通則》草案在處罰制度方面作出如下調整:

  • 不遵守《私立學校通則》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辦學實體可被科處罰款,罰款額由《私立教育機構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b)項規定的“罰澳門幣1,500元至15,000元”,調整為“罰款澳門幣5,000元至100,000元”。
  • 增加對“未獲批給執照而開始運作學校,包括招生”的行為的處罰,違法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20,000元至500,000元。
  • 除罰款外,對不遵守《私立學校通則》的規定的違法行為,還可科處附加處罰,包括:公開譴責;運作許可的部分廢止;中止財政支援;強制關閉學校。
  • 增加對累犯作出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