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暨青年局  2013年2月   Português

一、簡介主要訂定的內容

(五) 轉換辦學實體的相關規定

5.1. 根據《綱要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與私立教育機構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有關的事宜,由專有法規訂定。” 5

.2. 鑒於現行《私立教育機構通則》並未就辦學實體的轉換作出規範,故有必要在《私立學校通則》草案增加相關的規定,內容如下:

草案建議
  • 辦學實體的轉換須向教育暨青年局提出申請。
  • 轉換由原辦學實體以書面方式提出,並須附同以下文件:
    - 新辦學實體承辦學校的聲明書;
    - 新辦學實體確保學生就學權利不因轉換而受到影響的聲明書;
    - 原辦學實體投放在學校的財產清單;
    - 經註冊核數師審核的學校詳細財政報告。
  • 倘轉換學校的中文或葡文名稱、學校章程、校董會章程及其成員名單、學校各機關成員的學歷及專業資格、辦學規劃書、學校課程計劃、可使用校舍的證明及使用權年期、校舍的衛生及安全條件,或運作學校的財政資源等要件有任何變更,新辦學實體亦須提交有關文件。
  • 教育暨青年局在收到上款所指的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文件是否符合相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