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為讓教育行政當局審查辦學申請時有更充分的資料作參考,審慎了解申請實體的辦學條件,草案在《私立教育機構通則》第七條(要件)第二款的基礎上,增加部分與辦學規劃、財政狀況相關的申請文件,具體如下:
- 辦學規劃書。
辦學規劃書須包括:
i. 辦學的宗旨、理念及願景;
ii. 教育類型、教育階段、教學語文及教學人員數目;
iii. 校舍的規劃、圖則、面積、可容納的學生數目及班級數目;
iv. 開辦和運作學校的財政資源;
v. 校務管理制度,包括課程和教學、學生事務、人事、財務,以及設施和設備等方面;
vi. 中長期的發展規劃及落實策略;
vii. 首個學年計劃;
viii. 學校自評機制。
- 學校章程;
- 校董會章程及其成員名單;
- 開辦和運作學校財政資源的證明文件及財產清單。財政資源須無償且得以維持學校至少一年的運作。
3.2. 調整辦學的申請程序。
為讓申請實體有更充裕的時間及按序遞交申請文件,申請實體既可同時遞交所有的申請文件,亦可分階段遞交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