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暨青年局  2013年2月   Português

一、簡介主要訂定的內容

(三) 申請辦學的文件和程序

3.1. 為讓教育行政當局審查辦學申請時有更充分的資料作參考,審慎了解申請實體的辦學條件,草案在《私立教育機構通則》第七條(要件)第二款的基礎上,增加部分與辦學規劃、財政狀況相關的申請文件,具體如下:

  • 辦學規劃書。
    辦學規劃書須包括:
    i. 辦學的宗旨、理念及願景;
    ii. 教育類型、教育階段、教學語文及教學人員數目;
    iii. 校舍的規劃、圖則、面積、可容納的學生數目及班級數目;
    iv. 開辦和運作學校的財政資源;
    v. 校務管理制度,包括課程和教學、學生事務、人事、財務,以及設施和設備等方面;
    vi. 中長期的發展規劃及落實策略;
    vii. 首個學年計劃;
    viii. 學校自評機制。
  • 學校章程;
  • 校董會章程及其成員名單;
  • 開辦和運作學校財政資源的證明文件及財產清單。財政資源須無償且得以維持學校至少一年的運作。

3.2. 調整辦學的申請程序。
為讓申請實體有更充裕的時間及按序遞交申請文件,申請實體既可同時遞交所有的申請文件,亦可分階段遞交申請文件。

比較表
現行規定 草案建議
《私立教育機構通則》第七條第三款:
  • 申請人應在其擬開展教學業務之學年起之至少六個月前提交有關設立私立教育機構許可之申請書。
  • 申請實體可按下列規定遞交申請文件:
    - 同時遞交全部文件,或;
    - 首先遞交認別資料、擬申請開辦學校的名稱、相關的章程、各機關成員的學歷及專業資格證明、辦學規劃書、學校課程計劃;在接獲教育暨青年局通知所提交的文件符合相關要求後,再遞交可使用校舍的證明、校舍具備良好衛生及安全條件以獲批准使用的證明,以及開辦和運作學校的財政資源證明文件及財產清單。

 

圖示:辦學的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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