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暨青年局  2013年2月   Português

一、簡介主要訂定的內容

(七) 私立學校的收費

7.1. 關於私立學校的學費,按照《綱要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私立學校可自行訂定各學級的學費,但須於每學年招生前,以書面方式將相關的收費標準通知教育行政當局。”故此,私立學校在訂定學費方面享有自主權。然而,教育屬公共利益活動,為保障學校和學生的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在不妨礙私立學校享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的原則下,《私立學校通則》草案對學校的收費行為作了一般性的規範,內容如下:

草案建議
  • 學校須於新學年招生前,將新學年的學費金額及選擇性服務費的項目和金額,以書面方式通知教育暨青年局,並向外公佈。
  • 學校須按上款已通知及公佈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所入讀學年的相關費用,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 僅出現學校不可預計的情況,學校方可於學年內新增選擇性服務費的項目,但須將新增的收費項目以書面方式通知教育暨青年局,並向外公佈。
  • 學費包括學校課程計劃範圍內的所有教育活動及服務,以及學生必須參與的其他活動和接受的其他服務的費用。
  • 選擇性服務費是指學校課程計劃範圍以外的、學生選擇參與的活動和接受的服務的費用。
  • 學校為學生代購的服務或用品,學生可選擇自行購買,但須符合學校的要求或標準。
  • 學校不可強制學生及家長捐資或贊助辦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