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主要訂定的內容
(七) 私立學校的收費
7.1. 關於私立學校的學費,按照《綱要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私立學校可自行訂定各學級的學費,但須於每學年招生前,以書面方式將相關的收費標準通知教育行政當局。”故此,私立學校在訂定學費方面享有自主權。然而,教育屬公共利益活動,為保障學校和學生的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在不妨礙私立學校享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的原則下,《私立學校通則》草案對學校的收費行為作了一般性的規範,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