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暨青年局  2014年3月   Português

一、《私立學校通則》草案

第二章 開辦

第六條
審批開辦學校的職權

  教育暨青年局具職權審批學校的開辦。

第七條
申請實體

下列私人實體可申請開辦學校:
(一)自然人;
(二)非公法之法人。

第八條
申請開辦需要的文件

一、申請實體須以書面方式向教育暨青年局提出開辦學校的申請。
二、上款規定的申請應主要附同下列文件:
(一)倘申請實體屬自然人,須附同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倘申請實體屬非公法之法人,須有證明其根據法律設立的文件、證明其代表人的相關文件,以及其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三)學校的中文及葡文名稱,其名稱須可辨別自身並避免與其他教育機構的名稱混淆;
(四)學校章程;
(五)校董會章程及其成員名單;
(六)學校各機關成員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七)辦學規劃書;
(八)學校課程文件;
(九)申請實體可使用的學校設施的證明文件,且使用權年期須不少於所開辦的教育階段的學習年期;
(十)學校設施具備衛生及安全條件的證明文件;
(十一)開辦學校的財政資源的證明文件及財產清冊。
三、上款(十一)項所指的財政資源須至少包括學校一年運作所需的資本。
四、可按下列任一方式提交第二款規定的文件﹕
(一)同時提交全部文件,或;
(二)首先提交(一)項至(八)項規定的文件,在接獲教育暨青年局通知所提交的文件符合相關要求後,再提交(九)項至(十一)項規定的文件。

第九條
辦學規劃書

上條第二款(七)項規定的辦學規劃書,須主要包括下列資料﹕
(一)辦學的宗旨、理念及願景;
(二)教育類型、教育階段、適用的學制、教學語文,以及教學人員編制;
(三)是否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
(四)學校設施的規劃、圖則、面積、可容納的學生數目及班級數目;
(五)開辦學校的財政資源;
(六)校務管理制度,包括課程和教學、學生事務、人事、財務,以及設施和設備等方面;
(七)中長期的發展規劃及落實策略;
(八)首個學年計劃;
(九)學校自評機制。

第十條
審批文件的程序

一、倘屬第八條第四款(一)項的情況,教育暨青年局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在九十日內審批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二、倘屬第八條第四款(二)項的情況,教育暨青年局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分別在九十日和六十日內審批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三、教育暨青年局亦可為申請實體訂出期限,以便申請實體補正申請文件的缺陷或作出必要的解釋,但以上兩款規定的審批期限自將上述事宜通知申請實體時中斷,且審查期限從教育暨青年局收到所要求的文件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倘申請實體不在上款規定期限內作出補正或解釋,視為不批准申請。

第十一條
執照

一、教育暨青年局在完成審批文件的程序且證實具備開辦條件後的三十日內批給執照。
二、獲批給執照的條件如有任何變更,須重新接受審批。
三、執照上須載有:
(一)辦學實體的認別資料;
(二)學校的名稱及地址;
(三)教育類型、教育階段及適用的學制;
(四)教學語文;
(五)經營性質;
(六)指明學校是否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及實施免費教育的學級;
(七)開始運作的日期。
四、教育暨青年局保持執照紀錄的最新資料。
五、執照的式樣由監督教育範疇的司長以批示訂定,該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六、學校組織和運作的基本資料及重要資訊倘有任何變更,學校須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七、學校在未獲批給執照前,不可開始運作及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