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暨青年局  2014年3月   Português

一、《私立學校通則》草案

第六章 學生

第二十八條
登記

  學校須根據教育暨青年局規定的期限及方式,為其學生登記入讀及離校資料。

第二十九條
安全

一、學校須制定與學校設施和設備相關的安全守則,並設立監察機制,確保學生課內外活動的安全。
二、學校須成立專責小組執行上款的規定。
三、倘出現教學人員因實施對學生身體或精神完整性造成損害的犯罪而處於刑事訴訟程序或被處以刑罰,學校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障學生的安全。

第三十條
學生規章

一、學生規章須在獲批給執照後六十日內提交教育暨青年局備案。
二、倘有修改,須於招生前提交備案及公佈,方可在新學年實施。
三、學生規章應載明學生須遵守的規則,升級和畢業標準,以及考勤、操行評定和獎懲制度。


第三十一條
缺勤

  學校須紀錄學生的缺勤情況,並透過適當的方式將有關情況通知家長及指出缺勤的後果。

第三十二條
個人檔案

一、學校須為學生建立個人檔案,並保持個人檔案的最新資料。
二、學生轉換學校時,應獲發其受教育的過程的證明文件,且該文件是基於學生個人檔案的資料作出。

第三十三條
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

一、學校須於新學年招生前,將新學年的學費金額及選擇性服務費的項目和金額,以書面方式通知教育暨青年局及公佈。
二、上款所指的學費金額和選擇性服務費的項目和金額,不可在學年期間內更改。
三、僅出現學校不可預計的情況,方可於學年期間內新增選擇性服務的項目,但須預先以書面方式通知教育暨青年局及公佈。
四、學費包括學校課程計劃範圍內的所有教育活動及服務,以及學生必須參與的其他活動和接受的其他服務的費用。
五、選擇性服務費是指學校課程計劃範圍以外的、學生選擇參與的活動和接受的服務的費用。
六、學生可以選擇在非學校指定的地點取得服務或購買用品,但須符合學校的要求或標準。
七、學校不可強制學生及家長捐資或贊助辦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