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暨青年局  2014年3月   Português

一、《私立學校通則》草案

第七章 監察及處罰制度

第三十四條
監察

  教育暨青年局對學校的教學及行政方面行使監察權,倘學校獲政府財政支援,亦可對財政方面行使監察權。

第三十五條
合作義務

  學校應與教育暨青年局的監察人員合作,容許其進入學校設施,出示和提供所要求與學校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訊。

第三十六條
罰款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七款的規定,科處澳門幣貳萬元至伍拾萬元罰款。
二、違反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款規定所作出的決定,科處澳門幣伍仟元至拾萬元罰款。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或第六款、第十二條(一)項至(七)項、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準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科處辦學實體澳門幣伍仟元至拾萬元罰款。
四、在酌科罰款時,應考慮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附加處罰

  除上條規定的罰款外,尚可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對違法實體科處以下一項或多項的附加處罰:
(一)公開申誡;
(二)中止財政支援;
(三)廢止部分運作許可;
(四)強制關閉學校。

第三十八條
中止財政支援及廢止部分運作許可

  作出中止財政支援及廢止部分運作許可的附加處罰,期間下限為一學校年度,但不得超過兩個學校年度,自作出處罰決定後緊接的學校年度生效。

第三十九條
強制關閉學校

  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強制關閉學校的情況。

第四十條
累犯

一、因一違法行為而被處罰的實體自上次被處罰之日起一年內再作出另一相同性質的違法行為,視為累犯。
二、對累犯科處的罰款,須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

第四十一條
繳納罰款

一、繳納罰款的期限為三十日,自罰款決定通知被處罰者之日起計。
二、倘不在上款所定期限內自願繳納罰款,則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罰款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三、罰款所得屬學生福利基金的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未履行義務所引致的違法行為

  如違法行為是因未履行應為義務而產生,且尚有可能履行該義務,則科處處罰及繳付罰款不免除違法者履行該義務。

第四十三條
科處處罰的職權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具職權科處本章所規定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
提起上訴

  對根據本章規定所作出的處罰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