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暨青年局  2014年3月   Português

一、《私立學校通則》草案

第四章 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

第二十三條
運作

一、學校應根據其獲批給執照的條件,以及適用的法例和教育暨青年局的指引運作。
二、在獲教育暨青年局批准或執行其決定的情況下,學校方可在學校年度期間中止運作。
三、倘屬學校申請中止運作的情況,教育暨青年局在作出批准決定時應訂出中止的期限。
四、就教育暨青年局中止學校運作的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十四條
關閉

一、倘出現下列情況,教育暨青年局可決定關閉學校:
(一)辦學實體消滅;
(二)辦學實體解散;
(三)辦學實體無償還能力;
(四)倘屬自然人的辦學實體死亡。
二、辦學實體可於學校年度結束前至少六個月向教育暨青年局申請關閉學校,但關閉只能在緊接的學校年度產生效力,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三、倘關閉學校對學生在完成學業方面造成損失,可不批准關閉的申請。
四、倘因上款規定的情況,學校不獲批准關閉及學校未能依本法律的規定運作,教育暨青年局負責確保其運作,並根據適用的法例對該學校的相關財產具有優先權,但有獲批准的私人實體保證該學校繼續作為教育場所者不在此限。
五、在批准學校中止運作後,引致中止的情況仍未改變,教育暨青年局可於任何時間,主動或應辦學實體的申請關閉學校。
六、辦學實體須在學校關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教育暨青年局寄送下列文件:
(一)學校人員的個人檔案;
(二)學生的個人檔案及評核資料;
(三)學校的會計資料,尤其是使用政府財政支援方面的資料。
七、學校關閉導致執照被註銷。
八、根據本條規定關閉的學校可重新申請開辦,但須先消除導致關閉的情況,以及遵守和符合本法律規定的申請開辦學校的要件及程序。
九、對根據本條規定所作出的關閉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十五條
辦學實體的轉換

一、辦學實體向教育暨青年局提出轉換申請。
二、轉換申請應主要附同下列文件:
(一)擬承辦學校者的承諾書;
(二)擬承辦學校者確保學生就學權利不因轉換而受到影響的聲明書;
(三)辦學實體和擬承辦學校者簽署的承辦協議書,其須指出學校財政資源和財產清冊。
三、倘辦學實體轉換會導致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文件有變更,擬承辦學校者須重新提交相關文件。
四、教育暨青年局在收到上款規定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文件是否符合相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