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PortuguêsEnglish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非高等教育制度(以下簡稱“教育制度”)的綱要。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下列各詞的定義為:
(一)“教育制度”是指一系列指導教育活動、實現教育權利的規範和工具,通過教育過程中各有關公共或私人實體組織和負責的架構及多元化活動發揮作用,目的在於促進人的整體、和諧發展以及社會進步;
(二)“非高等教育”是指大學教育和高等專科教育以外的各種類型的教育;
(三)“教育機構”是指專門實施各種類型教育的實體;
(四)“學校”是指實施正規教育或回歸教育的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