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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教育經費

第四十條 財政責任

一、政府和家庭,均有責任提供教育經費。

二、在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時,非高等教育被視為主要優先項目之一。


第四十條 財政支援

一、政府按照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提供財政支援。

二、所有接受財政支援者,須恰當且有效地使用財政支援。

三、政府有權限監察財政支援的使用。

四、政府向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不牟利私立學校提供免費教育津貼,用以支付其運作上的一般費用;津貼標準、支付方式以及相關學校應遵守的義務,由專有法規訂定。

五、政府提供津貼,促進回歸教育的發展,鼓勵居民終身學習;津貼對象、標準、支付方式以及相關實體的權利和義務,由專有法規訂定。

六、政府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修讀私立學校的正規教育課程,且未受惠於免費教育的學生,提供學費津貼;津貼標準和支付方式,由專有法規訂定。

七、政府向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提供津貼,以促進其專業發展,但非本地學制私立學校的教學人員除外。

八、非本地學制私立學校和牟利的私立教育機構,均不獲政府財政支援。

第四十條 教育發展基金

一、為支援非高等教育的發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

二、教育發展基金為一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教育發展基金附屬於教育行政當局而運作,設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三、教育發展基金的資源來自:
(一) 政府的撥款;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的津貼、撥款、捐贈、遺產、遺贈或贈與;
(三) 本身財產或可享有收益的財產之利息或其他收益;
(四) 以往經濟年度之結餘;
(五) 貸出款項的回收;
(六) 以無償、有償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動產或不動產;
(七) 根據法律、合同或其他方式獲分配的其他資源。

四、教育發展基金用於支援和推動在非高等教育領域內展開各類具發展性的教育計劃和活動,尤其為:
(一) 優化學校的教育規劃;
(二) 改善教學環境和設備;
(三) 改進校本課程和教學;
(四) 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
(五) 確保學生的均衡發展;
(六) 支援特殊教育的發展;
(七) 推動持續教育的開展。

五、教育發展基金以下列方式提供財政支援:
(一) 無償資助;
(二) 優惠信貸。

六、教育發展基金的組織、管理及內部運作規章,由專有法規訂定。


第四十條 學費

一、公立學校各學級學費的金額,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二、私立學校可自行訂定各學級的學費,但須於每學年招生前,以書面方式將相關的收費標準通知教育行政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