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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物質資源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興建

一、政府根據私立學校發展計劃的可行性、效能及其與政府教育政策的關係,對私立學校的興建或改建提供適當援助。

二、政府在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發展規劃時,須考慮教育發展的需要,預留土地並安排有關設施。

第四十四條 校舍

一、為給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政府對校舍的興建,尤其是學生課內外活動的適合空間、可容納的學生數量以及須具備的無障礙環境作出規範。

二、教育行政當局和學校應創造條件,將正規教育的班級人數和學校的總收生人數調整至適當的範圍。

三、政府鼓勵學校與社區相互開放,學校應與社區發展密切配合,以達到物盡其用的目的。

第四十五條 其他物質資源

學校應根據法律規定和教育行政當局的指引配置其他物質資源,尤其是:
(一) 教材和輔助材料;
(二) 資訊和科技設備;
(三) 圖書館;
(四) 實驗室和工場設備;
(五) 體育設備;
(六) 藝術教育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