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PortuguêsEnglish
     
 

第十一章 教育制度的實施和評核

五十條 管理

一、教育管理應:
(一) 維護教育機構的自主和自由,促進全社會的民主參與,尤其是保證教學人員、學生、家長以及代表社會、教育、文化及經濟領域的團體有適當的參與途徑;
(二) 維持教育制度實施的協調,以實現教育的目標。

二、教育管理包括以下層面:
(一) 政府負責制定教育政策,為此,應向教育委員會諮詢,並促進社會人士的民主參與;
(二) 教育行政當局負責執行教育政策和監察教育制度的實施。

三、政府負責促進和支援教育範圍內的研究事項。

四、教育行政當局在執行教育政策時,應創造條件讓教育機構積極行使參與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五十一條 評核

一、為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的持續發展、促進教育質量的提升,應對教育制度進行系統評核。

二、教育制度的評核應充分考慮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實況、整體發展需求及世界的未來發展趨勢。

第五十二條 教育委員會

一、教育委員會是匯集社會各界力量,通過參與、協調、合作及檢討,為教育政策的發展尋求廣泛共識的諮詢機構。

二、所有有關教育政策之重要事項,必須聽取教育委員會的意見。

三、教育委員會跟進和評核教育政策執行情況。

四、教育委員會主要由教育專業人士,包括教育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

五、政府提供教育委員會運作所需的條件。

六、教育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由專有法規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