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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育機構和學校系統

第三十二條 教育機構的性質和類型

一、教育機構從事的活動屬公共利益活動。

二、教育機構按辦學實體屬公共或私人性質,分為公立和私立兩類;公立教育機構的辦學實體為政府,私立教育機構的辦學實體為私人實體。

三、私立教育機構按經營性質的不同,分為牟利和不牟利兩類;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須具備的要件,由專有法規訂定。

四、政府負責監察私立教育機構是否具備和維持上款所指的要件。

第三十三條 公立教育機構

一、政府確保公立教育機構的運作。

二、與公立教育機構的設立、管理、組織、運作及撤銷有關的事宜,由專有法規訂定。


第三十四條 私立教育機構

一、下列私人實體可申請開辦私立教育機構:
(一) 自然人;
(二) 非公法之法人。

二、私立教育機構須在教育行政當局批給執照後方可開辦。

三、與私立教育機構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有關的事宜,由專有法規訂定。

四、私立教育機構按照相關稅務法例享有稅務豁免或優惠。


第三十五條 教學、行政及財政自主

一、教育機構享有教學自主權。

二、私立教育機構尚享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三、在不妨礙有職權的公共部門行使監察權並在遵守適用法例的前提下,教育機構行使以上兩款所指自主權。

第三十條 學校系統

一、學校系統由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組成。

二、實施正規教育的公立學校和提供免費教育的私立學校,組成免費教育學校系統。

三、根據私立學校是否按本教育制度的教育目標、教育階段及其年限、課程框架和基本學力要求辦學,可分為:
(一) 本地學制私立學校;
(二) 非本地學制私立學校。

四、不牟利的本地學制私立學校,方可申請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

五、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內的學校應在其所開辦的、屬免費教育範圍的各學級實施免費教育,但下款規定者除外。

六、在本法律實施前已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學校,可維持其原有實施免費教育的範圍。

七、學校系統的發展,由政府負責規劃。

第三十條 教學語文

一、公立學校應採用正式語文中的一種作為教學語文,並給學生提供學習另一正式語文的機會。

二、私立學校可使用正式語文或其他語文作為教學語文。

三、擬使用其他語文作為教學語文的私立學校,須經教育行政當局評估並確認其具備適當條件後方可施行。

四、以其他語文作為教學語文的私立學校,應給學生提供學習至少一種正式語文的機會。


第三十條 管理

一、學校的管理應確保教學人員、學生、家長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參與。

二、辦學實體須為學校設立校董會,並任命校董會成員。

三、辦學實體應根據專有法規所定的原則制定校董會章程,章程內應載明校董會的權責、組成及運作模式。

四、私立學校的校董會章程,須提交教育行政當局確認。

五、私立學校校長由校董會委任,並向校董會負責。

六、學校校長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須按適用法例以專職擔任其職務。

七、經教育行政當局許可,可在同一所學校開辦多種教育階段和類型的教育。

八、學校須分別設有行政、訓育或輔導、教學的領導機關。


第三十條 評鑑

  為保證學校的教育質量,教育行政當局應對學校進行系統的綜合評鑑或專項評鑑,藉此向學校提供改善和發展的參考意見,並規劃必需的輔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