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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高等教育的組成

第一節 教育的類型
第五條 類型

教育的類型有:
(一) 正規教育;
(二) 持續教育。


第一分節 正規教育
第六條 範圍和階段

一、正規教育是指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年齡範圍的學生所接受的、按規範的課程和教育階段及其年限所進行的教育。

二、正規教育分為以下階段:
(一) 幼兒教育;
(二) 小學教育;
(三) 中學教育,包括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

三、幼兒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學習年限均為三年,小學教育的學習年限為六年。

四、在特殊教育範疇,可由第十二條第六款所指法規訂定有別於以上兩款所定的教育階段和學習年限。

第七條 幼兒教育

一、在不妨礙第四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幼兒教育的目標尤其為:
(一) 培養學生基本的倫理觀念和道德行為;
(二) 養成學生的合群習性;
(三) 培養學生的衛生習慣,促進其身心健康;
(四) 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創造力,發展其多方面的潛能;
(五) 增進學生日常生活經驗;
(六) 增進學生的語言能力和其他溝通能力;
(七) 培養學生的藝術興趣;
(八) 養成學生基本的環保觀念。

二、在幼兒教育階段,學校及其教學人員應留意幼兒是否屬資優或有不適應以及弱智、弱能情況,以便給予其合適的指導。

三、在幼兒教育階段,除非家長提出申請,否則不得要求學生留級。

第八條 小學教育

一、在不妨礙第四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小學教育的目標尤其為:
(一) 培養學生基本的公民意識,養成其愛自己、愛他人、愛澳門、愛國家及愛大自然的情懷;
(二) 陶冶學生的品德,培養其與他人和環境和諧共處的態度及服務社會的精神;
(三) 培養學生提問和思考的興趣和習慣,增進其創造力;
(四) 使學生掌握自然科學、人文及社會的初步知識和多樣的學習技巧;
(五) 給學生提供多元的學習機會,促進其個性和潛能的發展;
(六) 促進學生身體和心理的健康發展;
(七) 培養學生適應不同環境的能力;
(八) 使學生能善用時間,養成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習慣;
(九) 豐富學生的審美經驗,陶冶其藝術情趣。

二、根據學校按適用法例制定的標準,合格完成小學教育者,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九條 初中教育

一、在不妨礙第四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初中教育的目標尤其為:
(一) 培養學生良好的品德和自尊感,使其樂觀進取,關心他人及澳門和國家的發展,熱心參與社會,關注生態環境;
(二) 培養學生勤於思考、主動學習、敢於創新的精神以及終身學習的態度和能力;
(三) 使學生掌握與生活各領域相關的知識,提高其運用語文、資訊科技及其他範疇知識於日常生活的能力;
(四) 協助學生適應身心的發展,提升其身心素質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五) 提供多元教育模式,促進學生的個性和自主選擇能力的發展;
(六) 促進學生對多元文化的理解,提高其人文和藝術素養。

二、根據學校按適用法例制定的標準,合格完成初中教育者,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十條 高中教育

一、在不妨礙第四條的規定的前提下,高中教育的目標尤其為:
(一) 增進學生的國家觀念、全球視野及環境保護意識,加強其對澳門的了解和歸屬感,使其成為有責任感的公民;
(二) 提高學生的品德修養,使其確立生涯發展觀念;
(三) 促進學生的心理健康和個性的持續發展,養成其勇敢果斷、熱愛生命及富有創意的特質;
(四) 增進學生對數學、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技術和人文等領域的理解,培養其繼續升學或就業的能力;
(五) 培養學生搜集、整理及分析資料的能力,並進一步提升其運用資訊科技的能力,養成其自我學習和合作學習的習慣,促進其終身發展;
(六) 使學生養成健康的生活習慣,具備強健的體魄;
(七) 提升學生的人文素養,尤其是藝術的素養,強化其對多元文化的理解和文化創新的追求。

二、高中教育可開設職業技術教育課程。

三、根據學校按適用法例制定的標準,合格完成高中教育者,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十一條 職業技術教育

一、在不妨礙第四條及上條的規定的前提下,職業技術教育旨在培養中等程度的技術人員,既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又兼具職業導向,使學生擁有從事某一職業所需的基本知識、能力及專業精神。

二、職業技術教育須兼顧學生升學的需要。

三、職業技術教育課程可在實施正規教育或回歸教育的學校中開辦。

四、根據學校按適用法例制定的標準,合格完成職業技術教育者,有權獲得高中學歷證書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特殊教育

一、在不妨礙第四條的規定的前提下,特殊教育旨在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適合其身心發展的受教育機會,以協助其融入社會、發揮潛能、彌補不足及參與就業。

二、特殊教育的對象,包括資優學生和身心存在障礙的學生,由政府有職權的公共部門或教育行政當局指定的實體負責評估。

三、特殊教育優先在普通學校內以融合的方式實施,亦可在特殊教育機構以其他方式實施。

四、特殊教育的課程、教材、教學及評核方法,須配合每名學生的特點,以發展其潛能,協助其融入社會。

五、政府創造條件,促進特殊教育的發展,尤其:
(一) 向舉辦特殊教育的實體提供財政支援;
(二) 向教學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提供培訓;
(三) 向受教育者的家庭提供協助;
(四) 向推動相關服務的實體提供支援。

六、特殊教育制度由專有法規訂定。

第二分節 持續教育
第十三條 類型和目標

一、持續教育指正規教育以外的各種教育活動,包括家庭教育、回歸教育、社區教育、職業培訓以及其他教育活動。

二、持續教育體現終身學習理念,是對正規教育的補充和發展。

三、在不妨礙第四條的規定的前提下,持續教育的目標尤其強調:
(一) 提供終身學習的機會,提升受教育者的整體素質;
(二) 掃除文盲和功能文盲;
(三) 為未修讀或未合格完成不同教育階段的正規教育者提供受教育機會;
(四) 給個人創造不斷發展的機會,以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生產力和競爭力;
(五) 發揮家庭和社區的教育功能,促進其與學校和相關教育機構的溝通與合作;
(六) 促進公民教育和文化活動。

四、政府有責任發展持續教育,並向發展持續教育的私人實體提供必要的支援。

第十四條 家庭教育

一、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教育,特別是家長對未成年人進行的教育,旨在讓家庭成為其啟蒙以至終身學習的實體,促進其個人的全面發展,並增進社會福祉。

二、政府通過部門間和政府與私人實體間的合作,促進家庭教育的發展。

第十五條 回歸教育

一、回歸教育是指向在各教育階段適齡期未修讀或未合格完成正規教育者提供的相應程度的教育。

二、回歸教育除不設幼兒教育外,其教育階段的劃分與正規教育相同,但具有配合受教育者的特點而彈性設計的學習計劃和課程。

三、政府應為回歸教育的發展提供條件和資源。

四、為獲得回歸教育學歷,須通過教育行政當局統籌的、由若干核心科目組成的標準評核。

五、回歸教育學歷與正規教育學歷具有同等效力。

六、與第四款所指評核實施有關的規定,由專有法規訂定。

第十六條 社區教育

一、社區教育是指體現全民學習的理念,充分利用社區內外的各種資源,以靈活多樣的方式提高居民素質的教育。

二、政府推動社區教育,鼓勵居民和民間組織及機構廣泛參與。

三、學校和社區應相互配合,合力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使受教育者得以健康地學習和成長。

第十七條 職業培訓

一、在不妨礙第四條的規定的前提下,職業培訓旨在使個人獲取從事某一職業活動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二、合格完成初中教育或年滿十五周歲者,方可報讀職業培訓課程。

三、職業培訓的組織和運作,由專有法規訂定。

第二節 報讀和就讀條件
第十八條 年齡

一、至報名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滿三周歲的兒童,方可報讀幼兒教育第一年。

二、至報名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方可報讀小學教育第一年。

三、就讀小學、初中及高中的年齡上限分別為十五周歲、十八周歲及二十一周歲。

四、就讀小學、初中及高中的某一學級的學生,在該學年內分別滿十五周歲、十八周歲或二十一周歲,可繼續其學業,直至該學年終結為止。

五、至報名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滿三周歲者,方可報讀特殊教育;就讀特殊教育的最大年齡為二十一周歲。

六、至報名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滿十五周歲者,方可報讀小學程度的回歸教育;年滿十六周歲者,方可報讀中學程度的回歸教育。

七、第二款所指報讀年齡下限,以及第三款和第五款所指就讀年齡上限,在特別情況下,經教育行政當局審核並獲批准者,可以逾越。

第十九條 學歷

小學畢業者,方可報讀初中教育;初中畢業者,方可報讀高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