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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最後和過渡規定

五十三條 處罰制度

  因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規定而引致處罰的制度,由本法律的補足法規訂定。


五十四條 廢止性規定

一、廢止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但其中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繼續生效,直至本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指的訂定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的要件的法規生效為止。

二、在本法律的補足法規生效前,根據及補足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而訂定的法例繼續生效,只要與本法律規定沒有抵觸。


第五十條 生效和實施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中涉及免費教育在幼兒教育第一年和第二年實施的部分,以及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中涉及向幼兒教育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學生發放學費津貼的部分,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實施,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三、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中涉及向高中教育的學生發放學費津貼的部分,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實施,但不影響第一款規定的適用。

四、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中涉及免費教育在高中教育各學級實施的部分,不遲於二零零九/二零一零學校年度全面實施。

五、與上款所指全面實施免費教育有關的具體日程,由行政法規訂定。

六、第六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規定的實施日程,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但不影響第一款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