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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義務教育和免費教育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

一、義務教育是指對年齡介於五至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強制實施的普及的教育。

二、就學的義務從年滿五周歲後的首個學年起至受教育者年滿十五周歲的學年終結或合格完成初中教育時終止。

三、家長有義務每學年為義務教育範圍內的未成年人辦理入學或就讀註冊。

四、政府和教育機構有責任保障義務教育範圍內的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五、義務教育制度,由專有法規訂定。


第二十一條 免費教育

一、免費是指免繳學費、補充服務費和其他與報名、就讀及證書方面有關的費用。

二、免費教育在正規教育範圍內實施,但不影響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適用。

三、免費教育的受益人為就讀於下列範圍且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
(一) 公立學校內免費教育範圍的所有學級;
(二) 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內的私立學校按照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的規定實施免費教育的學級。

四、實施免費教育的有關規定,由專有法規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