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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育輔助

第二十六條 目的和類型

一、教育輔助旨在創造學生入學和學習成功的均等機會,並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二、教育輔助的類型包括學習輔助、心理輔導、升學和就業輔導、對行動受限制者的就學支援、學生福利及學生保健。


二十七條 學習輔助

一、教育行政當局和教育機構,應以多樣的模式輔助學生的學習。

二、學習輔助通過補充教學輔助中心、學業輔導班或個別輔導活動進行。


二十八條 心理輔導、升學和就業輔導

一、教育行政當局直接或通過對相關機構的資助,為學生提供心理輔導、升學和就業輔導。

二、上款所指輔導的制度,由專有法規訂定。

二十九條 對行動受限制者的就學支援

  對下列處於義務教育就讀年齡範圍的受教育者,有職權的公共部門採取適當措施,提供支援,以使其享有受教育的機會,並促進其完成學業:
(一) 因行動能力受限制,不能到學校接受教育者;

(二) 被實施收容措施者。

三十條 學生福利

一、修讀正規教育或回歸教育課程且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有權享受學生福利。

二、學生福利尤其由以下項目組成:
(一) 學生保險;
(二) 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的必要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學習用品津貼以及學習所需的輔助設備津貼。

三、學生福利的制度,由專有法規訂定。

三十一條 學生保健

一、修讀正規教育課程且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有權享有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免費衛生護理。

二、教育行政當局和教育機構,通過與公共衛生機構的協調和合作,關注學生的健康成長,尤其須留意、預防並及早處理學生的不適應或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