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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制度的原則和目標

第三條 基本原則

一、所有人不論其國籍、血統、種族、性別、年齡、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均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二、公共及私人實體為受教育者的整體發展提供條件。

三、回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社會、文化及經濟方面的不同需要,教育制度遵循彈性和多樣性的原則,以促進不同社群的和諧共存和共融。

四、政府提供條件,使受教育者在入學和學習成功方面有均等機會。

五、公共及私人實體遵循終身學習的原則,發展持續教育,以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為一個自強不息和具競爭力的社會。

六、在接受教育與實施教育方面,政府尊重並確保教與學的自由,尤其是:
(一)保障依法設立教育機構的權利;
(二)不得以任何哲學、美學、政治、意識形態或宗教信仰的方針規範教育內容。

七、致力培養有能力面向世界和未來的各種人才,以迎接日趨緊密的全球聯繫所帶來的挑戰和機遇。


第四條 總目標

  相關實體致力培養及促進受教育者愛國愛澳、厚德盡善、遵紀守法的品格,使其有理想、有文化及具備適應時代需求的知識和技能,並養成其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強健體魄,尤其應:
(一)培養其對國家和澳門的責任感,使其能恰當地行使公民權利,積極履行公民義務;培養其良好的品德和民主素養,使其能尊重他人,坦誠溝通,與他人和諧相處,積極關心社會事務;
(二)使其能以中華文化為主流,認識、尊重澳門文化的特色,包括歷史、地理、經濟等多元文化的共存,並培養其世界觀;
(三)全面提升其科學和人文素養,使其具有創新精神、批判意識、可持續發展觀念及實踐能力;培養其終身學習的態度和能力;
(四)培養其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素質,促進其個性的發展,建立正確的價值觀;

(五)培養其良好的審美品味和審美能力,以及與大自然和諧相處的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