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課程和教學
第二十二條 課程編製
一、課程編製應遵循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總目標,以及各教育類型和教育階段的目標。
二、政府須規劃各教育階段的課程框架,訂定學生須達到的基本學力要求,其具體內容由專有法規訂定。
三、公立學校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所指的私立學校在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課程框架和基本學力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發展其校本課程。
第二十三條 課程的內容和實施
一、課程實施應著眼於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學習效率,以及推動終身學習。
二、學校應致力改進其教學文化,促進學生的學習和成長。
三、教育行政當局協助和促進學校的課程和教學的發展,包括鼓勵和支援學校推行小班教學。
四、幼兒教育的課程內容應是綜合的,其課程應以靈活多樣的教學策略和學習活動實施。
五、小學和初中教育的課程實施應重視課程內容的整合和科目間的相互滲透,尤其德育和藝術素養應通過各種教學手段融入課程實施。
六、高中教育的課程內容和課程實施,應顧及升學和就業兩個導向,並給予學生選擇空間。
七、職業技術教育的課程內容須包括職業實踐和職業實習,配合就業市場所需的能力要求,同時關注學生升學的需要,並重視學生的整體素養。
八、特殊教育的課程,應通過個別化教育計劃實施。
第二十四條 餘暇活動
一、餘暇活動旨在補足和發展教學計劃,著眼於學生的全面發展和自我實現,並使其善用餘暇。
二、體育運動不只為提高學生的體能,也是一種品格教育,使學生養成堅毅、合作及公平競爭的精神。
三、文化藝術方面的教學和活動,應著眼於學生的人文素養、個人氣質及創造性等方面的發展。
四、教育機構應鼓勵並提供機會,讓學生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和社區活動。
第二十五條 對學生的評核
一、對學生的評核,以有關教育階段和教育類型所設定的目標及其相關基本學力要求為依據。
二、對學生學習的評核以促進學生的學習成功為主要目的,並通過多元評核實施。
三、評核的類型包括:
(一) 形成性評核;
(二) 總結性評核;
(三) 特別評核;
(四) 檢定評核。
四、學生評核制度事宜,由專有法規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