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期 2004年01月
編者的話 首頁  

放大

>> 教師權益與義務 - 法律資訊  

  教師在教學工作過程中,少不免會遇上牽涉到法律層面的問題,如果能得到法律專家解答,事情會循正常途徑迎刃而解。本欄得法務局應允,為教師解答疑難。歡迎教師查詢,來函請寄:澳門美麗街31號德記商業大廈二樓或電郵:tmag@dsedj.gov.mo或傳真:(853)3959131/ (853)3959116《教師雜誌》編輯組收。

教師編舞時想採用有版權的配樂,可會觸犯版權法?
音樂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因此,在使用時應獲得作者的同意。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受保護作品可供私人自由使用,比如在非以牟利為目的及非在開放予公眾之地點內進行音樂作品的演奏時,則屬私人使用的範圍。
倘教師編舞時須使用有版權的配樂,如其並非屬牟利性質及非在開放予公眾的地點內進行時,則無須作者同意。

(法務局供稿)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