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刊號 2002年1月
創刊詞 編者的話 首頁

 

  教師在教學工作過程中,少不免會遇上各種疑問,當中會有一些牽涉到法律層面,如果能得法律專家解答,事情會循正常途徑迎刃而解。本版得法務局應允,為教師解答疑難。歡迎教師查詢,來函請寄:澳門美麗街31號德記商業大廈二樓或電郵: tmag@dsedj.gov.mo 或傳真:(853)3959109 (853)3959131《教師雜誌》編輯組收。

 
在教學上,經常要從書刊、報章雜誌中搜集各類材料,有時更會錄製一些電視節目在課堂上作教學之用。此舉是否觸犯版權條例,而本澳的版權條例中有否提及關於教學上使用的事項?
在本澳,主要是通過第43/99/M號法 令核准的《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制度》(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來規範和保護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原始智力創作的著作權(俗稱「版權」)。根據該法律,作者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擁有人身及財產兩方面的權力,其中,作者對著作所享有的財產權包括使用及經營作品,許可第三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及經營作品,以及因第三人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的權力。亦即,使用他人受保護的作品時,應先徵得作者的同意,並可能須支付一定的報酬。
  然而,《著作權法》亦規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會於著作權人死亡後滿五十年即告失效,失效的作品,將歸入公產範圍,即著作權的繼承人不得再對該作品要求財產方面的權力。另外,對於法律法規的文本、各當局所作的報告等官方作品,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隨意使用。
  但是,即使是在著作權保護的時效範圍內,又或非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官方作品,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其中亦包括教學的情況),《著作權法》亦規定可不經作者的同意而使用該等作品,例如:
 
  1. 專供複製作品之人自用而進行的複製;
  2. 不具營利目的,為了教學用途而在學校內進行的部分複製;
  3. 在作品本身內引述或加插他人任何類別的作品或作品摘要,以支持本人的理論或作為批評、討論或教學目的之用;
  4. 在本身供教學用的作品內加插他人的簡短作品或他人作品的若干部分。
閣下來函所詢問的第一個問題,正屬於上述無須經作者同意而可自行使用的情況,此種複製行為,並無觸犯《著作權法》,是合法的。
   
教師經常製作一些教學材料,如編寫文章、拍攝圖片、製作教學軟件等。這些原創性教材,如何得到版權上的保護?在澳門如何登記版權,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著作權法》規定,對於因履行職務或勞動合同而為他人創作的作品,又或因受委託而創作的作品,均按有關協議確定其著作財產權擁有人;如無協議,一般而言,則推定智力創作人擁有著作財產權。
  然而,如果作品上無指出智力創作人的姓名,或在一般習慣上用作指出智力創作人姓名處並無指出智力創作人的姓名,則會推定著作財產權已被讓與指使智力創作人創作作品的實體,而此時,如符合規定,智力創作人除了可收取經議定的報酬外,還可要求收取一項特別報酬。
  所以,如教師所製作的教學材料符合《著作權法》所指的受保作品的要求,則可按具體情況,根據上述規定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另外,教師在課堂上的講課,亦屬受保護的作品範圍,如有學生在課堂上進行錄音,只有經教師本人許可後方可以出版,而獲許可出版的講課亦僅視為供學生使用。
  至於著作權的取得,並不取決於登記、存放或辦理任可手續,只要作品一經完成,不論其是否發表,即取得著作權。
   
有很多同事都有這樣的疑問:在節慶、生日等日子偶然會收到學生家長送來的禮物或一年一度的謝師禮物,作為教師可否接受?
一般而言,法律並無明確禁止教師不可收受學生家長的禮物,家長向教師送贈禮物,只是一個普通的贈與行為,原則上,作為教師可以自行決定應否接受禮物。
  然而,對於在公立學校任教的教師而言,因其屬公務人員身份,所以,如接受贈與時,應注意其行為有否觸犯《刑法典》對受賄罪所作的規定,以免觸犯刑事法律;另外,公立學校教師亦可參照過往由廉政公署對全體公務員發出的收受禮物的指引處理。當然,所有學校的內部亦可以定出有關收受禮物的指引,以統一解決有關的問題。
   
如果教師在處理學生問題時遇到一些不明事理的家長,惡言相向,內容涉及恐嚇成份,作為教師應如何處理?
《刑法典》規定,如以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或侵犯具相當價值財產罪等威脅他人,足以使其產生恐懼或不安,又或足以損害其決定自由的,為恐嚇罪。倘若某一家長對老師作出了上述的恐嚇,則此家長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此時,教師作為一名普通公民及事件中的受害人,應向警察當局或檢察院舉報有關的犯罪消息,由司法機關去處理及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由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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