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 2004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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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 澳門普通學校音樂教育:任重而道遠【註1】

文•戴定澄

一、引言

  普通學校音樂教育,顧名思義,是指從政府認可的學校中接受到的普及性音樂教育。它既區別於專業音樂教育(以培養專門音樂人才為基本目的的教育範疇,一般由大專院校開設),又不同於社會音樂教育(由政府、民間、家庭等各方實施的業餘音樂教育)。就普及教育的性質而言,屬於人人都有權利享受的最基本、普遍的音樂義務教育。本文探討的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特指全澳有建制的中、小、幼學校內的音樂普及教育。

  澳門有公立、私立(民間或教會)的中、小、幼學校共130餘所,這些學校均開設了一定比例的音樂課程。由於各種條件、因素的限制,音樂教育的情況參差不齊,良莠並舉。“澳門現有的這類課程,就教師配備、授課形式、學生興趣、領導關注、家長態度、課程質量、教學設施,課餘活動等多項指標來看,普遍的情況尚不如人意。”【註2】 “多自發、自在、自由,少規劃、規則、規範”。 【註3】這之中,有歷史的問題,亦有現實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較大程度上阻礙了澳門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的發展,使得澳門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的水平較為低下,不能真正承擔起其應具有的責任和義務。

二、數據分析

  2003年10月,理工學院屬下藝術高等學校,對全澳普通學校的音樂教育進行了一次較為全面的書面問卷調查【註4】,內容包括了教師、課程、教材等多方面範疇。發出問卷60份(包括多所連讀學校),成功收回32份,其中包括中小學連讀學校10份、幼小中連讀學校9份、幼小連讀學校3份,故實際上獲取調查反饋的學校達到63所(32+10+(9x2)+3),佔據全澳中小幼學校半數以上。由於是不記名咨詢性問卷,均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因此,回收到的問卷一般而言能夠較為真實、中肯地回答問題,並較大程度上反映了現時澳門中小幼音樂教育的實際情況。

  下面逐項的作記實性公布(部分數據的單項數與總數有時可能會不盡符合,是因為部分問卷在填寫時有少許忽略、漏填的情況)。

(一)關於學校類型與性質

  如前所述,學校類型分指幼稚園、小學、中學及相關的連讀學校。

  學校性質分指公立、教會、民間學校等。

  這方面內容的調查,主要是配合之後的具體問卷內容,此處不予展開分析。

(二)關於音樂教師情況

 1.人數:根據調查的反饋,因幼稚園不設專職音樂教師,故所交付問卷的中小學(50所)音樂教師人數共83人(平均每校為1.66人);其中全職音樂教師為24人(佔音樂教師總數28.9%,平均每校為0.48人);全職教師兼音樂教師為54人(佔音樂教師總數65%),其餘為外請兼職音樂教師。
 全職教師的缺乏,加上後述的學歷要求的因素,使得普通學校的音樂教育的教學穩定性、規範性、計劃性均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亟待解決。

 2.學歷:大專畢業為21人;大學本科畢業為10人;碩士畢業為3人;其他均為大專程度以下,包括部分為中學畢業生和考取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樂理及鋼琴8級證書者(此非專業級別)。
 如此,所回饋的50所中小學中,在大專以上程度畢業的教師為34人,佔總數 40.9%,其中,若按中學教師需由本科以上學位的教師擔任的要求,則符合標準的人數更少(15.6%)。事實上,如前所示,由於音樂教師中包括了相當大比例的兼職成分在內,因此,上述的學歷分布,還應包括了較多的非音樂專業的學歷成分,從嚴格意義上說,是不應承認有音樂教學相應學歷要求資格的。就此而言,真正符合中小學音樂教育任職學歷要求的教師少之又少,是又一個亟待重視的大問題。

 3.年齡:25歲以下8人;26-40歲26人;41-55歲13人;56歲以上3人(尚有部分漏填)。
 從年齡情況看,尚較合理,倘為這樣年齡分布的教師分期分批、分類作進修、繼續教育的可能是完全存在的。

 4. 業務活動:發表論文數為10篇(平均每校0.2篇);編寫教材17冊(平均每校0.34冊);創作歌曲48首(平均每校0.96首);擔任藝術指導、指揮、獨唱獨奏等則較多,大於150人次(平均每校3人次)。
 這項內容反映出音樂教師在對本學科情況進行理論性的思考、探討方面的主動性、積極性尚缺乏,自覺進行科研的意識不足。

 5. 今後發展願望:
 全部均填寫了“願意繼續音樂教師生涯” 一欄,無人填“打算改行或不再當音樂教師”欄。
  這一欄反饋,顯示了音樂教師的敬業、愛業態度是穩定、可靠的,所需的是對他們提供進一步的幫助和支持。

(三) 關於音樂課程開設情況

 1. 課時:幼稚園每週2課時;小學每週1-2課時(小一至小四為2節,小五至小六為1節);中學的情況參差不齊:受調查的學校中,中文學校多為初一至高二(有些為
中一至中三)開設1節音樂課,部分尚有選修樂器課;而英文學校則在初一至初三(有些為初一至初二)開設1節音樂課。
  中學音樂課時安排的參差,反映了這方面尚無統一的制度法規,各學校制訂計劃有較大的隨意性,這對學生接受普及音樂教育的個人權利而言,是不公平或是有損害的。

 2. 形式:包括幼稚園在內的全部63所學校的反饋如下:
  唱歌課:60(所);欣賞課:57(所);體態律動:4(所);創作課:23(所);樂理課:57(所);樂器演奏:40(所);讀譜課:43(所);綜合課:27(所)。尚有個別學校在“其他”欄中填了“網上教學” 與“器樂、聲樂、合唱訓練”形式。
  課程形式較為多樣,並已經注意到音樂欣賞的重要性。但唱歌課的形式被幾乎全部學校所應用,而這種形式正是應予以變化、改進的;而能較好體現創意,並已被發達國家或地區各類音樂教育體系所廣泛應用的“體態律動”形式,卻只是4所學校在應用。數字反差,反映了課程的形式、觀念、技能等,亟需有新的發展。

 3.內容:音樂課程內容這一欄中,涉及了“流行音樂”、“藝術音樂”、“民間音樂”、“宗教音樂”、“多元化風格”和“其他”幾個項目,除“宗教音樂”涉及較少外,大多學校在教學時都有涉及其他項目,比例上較為平衡。

 4.教材:選用自編教材為23所學校;選用本地出版教材為2所學校;選用內地出版教材為18所學校;選用香港出版教材為47所學校;選用教會出版教材為2所。(也有包括一所學校選用兩種教材的可能)
   上述情況,一方面顯示了教材的多元化特點,豐富多彩;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缺乏標準、規範和培養計劃的弊端。

(四)關於課餘音樂活動

 1. 由教師指導的課餘音樂活動:
 其中,“常規性開展”的為46所(佔總數73%);“根據需要開展”的為15所(佔總數23.8%);“偶然開展”的為1所(佔總數1.5%);“不開展”的為1所(佔總數1.5%)。

 2. 課餘音樂活動的主要內容:
 “參加合唱活動”為50所(佔中小學總數 79.3%);“學習樂器”為34所(佔總數53.9%);“參加銀樂隊活動”為14所(佔總數22.2%)。(數據包括了一所學校兼有幾項活動的可能)

(五)關於學生的情況

  學生對音樂課的“興趣”方面,“較高” 佔38.44%;“一般”佔39.96%;“興趣不大”佔21.6%。

   學生興趣較高的要愛護、發展;興趣一般的要培養、扶持;興趣不大的則要特別關心、跟進。無疑,這亦同教師的授課魅力與相應課程質量、效果是成正比的。

(六)關於音樂教師的發展需求

 1.現時音樂教師在業務上最需要的支持是:
  認為是“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的為41所; “音樂教師之間需加強溝通,獲得音樂教育信念”的為 42所;需“提高學歷”的為26所;需“進修一門技藝”的為30所;需“高教對普教的經常性指導”的為29所。在“其他”一欄中,一些教師還談到了需要“來自於社會、學生家長及主管的支持”的看法。

 2. 希望進修的科目:
  其中:填“音樂教學法”的為37位;“音樂鑑賞”為29位;“合唱指導”為47位;“銀樂或民樂指導”為14位;“律動音樂” 為25位;“樂器演奏”為23位;“鋼琴彈唱”為20位;“中國傳統音樂”為15位; “鍵盤和聲”為21位;“歌曲寫作”為31位;“電子音樂”為17位;“宗教音樂”為 14位;“西洋藝術音樂”為23位;“流行音樂”為7位;“各國民族音樂”為22位

(以上數據包括了各位填表人的多重選擇情況)。

 教師在這一欄目中反映出較大的進修願望和積極參與的姿態,如何在高校或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專為中小幼音樂教師開辦有計劃的培訓、進修課程,是時不我待的工作。

 3. 同高等學校音樂教育建立常規學術交流關係的願望:
  其中,表示“很願意”的為31所(為49.2%);“一般”的為22所(為34.9%); “暫不考慮”的為5所(為7.9%);無人填寫“沒必要”一欄。(另有8%未填)高等學校音樂教育機構應回應這種願望,積極探索可行的學術交流方式,取得互動共進效果。

 4.學校擁有音樂教學和活動的設施情況:
 限於客觀原因,未有很精確的數字。擁有的設施主要為鋼琴,其次為電子琴,再其次分別為手風琴、口風琴、民樂器、小型打擊樂器、吉他及部分西洋管弦樂器等。

(七)關於澳門現時普通學校音樂教育所存在的最大問題或困惑

  此欄目為問卷附加題,需具體文字作答。有多份問卷上較為詳細地回答了所涉及問題。概括如下(引號內的文字為筆答的原文摘錄,括號內的文字是本文作者根據上下文語句連貫需要所加):

 1.關於信息與資源問題:認為澳門現時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缺乏資源信息”,“資源不足”。

 2.關於對音樂教育的觀念問題:認為“各校對音樂教育藝術觀念不一”,“大部分人不重視,甚至有些老師本身也視(音樂課程)為閑科”,有關方面“未能提升音樂教育的重要性”,“學校(對音樂教育)仍需多支持、多鼓勵”。

 3.關於教學方式問題:普遍的情況是“認為音樂課就是唱歌課,老師一句一句教,學生一句一句學”,“這種現象普遍(在)各校都存在”,“這種教學是因孩子從小就只得到這樣的一種教育,視野和需求就這麼多,所以,一代一代形成了現在這樣”。

 4.關於課外活動及文娛比賽問題:“全澳(音樂)活動,仍(應)以普及為主,但現時不足夠”,“文娛活動宜用交流形式為妥,比賽未必能反映真實推廣工作”,“某些學校只注重課外活動及文娛比賽的成績,而不太重視校內音樂課的教學情況”。

 5.關於學生的音樂興趣問題:“流行歌曲在校園很活躍,但正宗的藝術學習,學生不喜歡”。

 6.關於教師的質素問題:“教師素質參差,一部分音樂教師專業水平不高”,“師資學歷、經驗水平不一”,“極需提升(音樂教師)尤其是中學音樂教師的藝術水準和教學專業程度”。

 7.關於教材問題:“極需編制全澳高中、初中、小學等建制學校的澳門版統一教材”。

 8.關於對策問題:“要真正解決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的)這種情況,需從源頭抓起”。

 以上從七個方面,以記實性筆錄方式對問卷調查的情況作了介紹和分析。


三、思考與對策

  數據反映出,澳門現時普通學校音樂教育在較為普遍、正常地維持、進行著的同時,尚存在著諸多的現實問題及影響長遠發展的深層次問題。表形上的數據,透現出深蘊於內涵的本質性問題,即:音樂教師本身的問題(業務能力、思維形式、學歷層次、教業態度、發展需求等);學生方面的問題(如:學生的興趣、學生的特長、學生的觀念等);音樂課程開設方面的問題(開課及課時數的形式、內容、教材等);課餘音樂活動方面的問題(開展的形式、內容數量、普及面等)及關於現時澳門普通學校音樂教育所存在的問題方面的思考等。

  本文將以上述問題為基本依據,並根據國內外、海內外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的發展態勢,對澳門現時普通音樂教育的發展趨勢,作一對策性的思考。

(一)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政策導向與相關的學術化指標方面

  澳門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極為重視教育的發展,對包括普通學校教育在內的全澳教育事業有著較為全面的規劃,財政預算上對教育的投資逐年增加,反映了“當局致力提高教育質素”【註5】的決心和規劃。有了這樣的有利於教育發展的政策和大環境,相信具體主管部門在制定具體規劃時,會有良好的效果。

  下面是一些可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在音樂教育對策方面作參考的建議:

 1.應指令性規定普通學校音樂教師的任職資格,在專業學歷方面指出下限要求。(如中小學音樂教師的任職學歷要求必須在大專或以上)以後逐步過渡到所有音樂教師的學歷均應為音樂專業學歷,中學音樂教師任職學歷要求必須有本科以上的專業學歷資格等。當然,對已在崗教師同新招聘教師應區別對待,逐步進行。

 2.應指令性規定具任職資格的音樂教師相隔若干年度必須完成若干專業課時的進修任務,尤其是目前在學歷方面未達到要求、或所持非音樂專業學歷者,更要重點加以督促。

 3.應指令性規定普通學校音樂教師的專職名額,定崗定位。

 4.應規定各類學校音樂課程的最低時限,保證學生受音樂普及教育的基本權利。

 5.組織專家(包括第一線教師),廣泛吸取國際、香港、內地、台灣等地的學術經驗,編寫澳門本土各個層面的音樂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統一教材,可以先試行,後正式採用,亦可有多個版本。

 6.提倡、指導全澳週期性的音樂教師技能(如教學公開課等)觀摩或比賽、學生課餘活動成果的觀摩或比賽。

 7.主辦或委托有關學術機構主辦一份音樂教師(或藝術教師)的專業刊物(開始時亦可以內部通訊形式出現,或辦一份專業藝術刊物,其中可包含有藝術教育的欄目),旨在發揮刊物在藝術方面的交流、總結、信息、傳播等學術研究、功能,立足澳門,面向世界。

 8. 設立普通學校音樂教育巡視員或督導員、教研員職位。在目前情況下,可能請合適的專業人士兼任,逐漸向全職工作崗位過渡。

(二)普通學校方面

  澳門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的改進、發展,除了必要的外部條件,極重要的步驟是自身的認識程度及相應的積極措施。建議如下:

 1. 充分認識音樂教育對學生質素發展的重要性和音樂課程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質,將音樂課程的建設列入學校工作的議事日程。

 2. 由學校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教師和規範化的教學設備,鼓勵、支持教師業務進修與發展,為音樂課程的建設創造條件。

 3. 學校積極支持教師的業務工作,並制訂相應的音樂課內、課外教學與活動的相關政策、要求。

 4. 教師在敬業的前提下,做有心人,爭取領先一步。具體的建議有:
  (1) 業務進修,到高等音樂教育學府作學歷或純業務的學習、進修,發展音樂技術水平,瞭解最新音教理論,提高自己的質素。
  (2) 加強信息溝通,從書本、刊物等媒介中掌握最新信息,並對自己的工作要求、工作條件等各方面隨時作出調整、改進。
  (3) 在專家指導下,並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劃,編定本校音樂課程計劃、大綱、教材,並備好每次課,有的放矢,在課程中提高學生的修養質素。
  (4) 根據本校實際情況,制訂並落實跟進學生課外音樂活動措施,辦出歡樂、辦出特色。
  (5) 注意思考、總結,根據自己的教學,結合所獲得的信息,及時作分析、歸納、探討,不斷提高本身的思維與學術能力。
  (6) 與領導層多溝通,讓領導層理解音樂課程的特徵、需求,從而取得在資料、設備等各方面的有力支持。

(三)音樂界與音樂教育界方面

  音樂教育,亦是整個音樂界的立身基礎。澳門音樂界各方面人士均應關注本土的音樂教育,在合適、必要的時候盡力予以支持、幫助,尤其是在音樂教育的業務諮詢、業務建設和發展方面,音樂界應投入一份關注。音樂教育界,尤其是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範疇應在合適的條件下,建立自己的學術研究協會,加強校際的交流,加強同政府部門的溝通,加強同專業音樂教育和社會音樂教育的聯繫,互為照應、取長補短,使之能規範、健康地得以發展。

(四)高等音樂教育學府方面

  本人曾提出“澳門高等音樂教育,應關注普通學校音樂教育及社會音樂教育”【註6】的觀點。以下作一具體論述:

 1.高等音樂教育學府要關注普教,特別是關注本土的普通學校音樂教育,既是本身責無旁貸的義務,也是本身可持續性發展的必需。

 2.發揮學術優勢,聯合有關部門及各校,在條件成熟時建立以學術為中心、以音教為主題的學術團體,展開常規的學術活動,可包括公開課觀摩或比賽、教師技能觀摩或比賽、教師學術研究交流、教材、教法探討與編撰等方面的活動。

 3.開設不同層次、不同要求、適合不同需要的培訓、進修、講座及可能的學位課程,為音樂教師提供必要的幫助。

 4.主動關注、關心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狀況,在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方面提供可能的學術支持。

 5. 同有條件、有意願的普通學校建立音樂教育合作關係,提供高校可能的學術資源與幫助。

小結語

  澳門普通學校音樂教育如何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並進一步發展,任重而道遠。既要保持澳門的多元文化的特色優勢,又要反思、探究,走出一條適合現代澳門經濟文化發展的新路。“只要政府、學校、居民凝聚力量推動教育,在社會上形成重視知識的風氣,本澳教育事業的基礎性、全局性和先導性地位,就一定能夠更加充分地建立。”【註7】其中,音樂界,尤其是音樂教育界自然首當其衝、重任在肩。音樂教育界要分析、探討、綜合時下澳門音樂教育的實際現況,總結以往歷史的成功經驗與不足,對普通學校音樂教育如何立足澳門本土、朝向國際、朝向未來作出應答,並將之運用於實踐,為建立一個有澳門特色的、同先進國家普通學校音樂教育規範接軌的、可持續性發展的澳門普通學校音樂教育體系而共同努力。

(作者為澳門理工學院藝術高等學校校長、教授、上海音樂家協會副主席)

註釋
【註1】本研究是澳門理工學院資助項目。項目編號:RP/ESA2/2003。本研究項目由“澳門高等學校音樂教育研究”、“澳門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研究” 、“澳門社會音樂教育研究” 、“音樂學術研究與澳門音樂教育”及“聖保祿學院音樂教育啟示錄”共5個子課題組成。
【註2】 戴定澄:“澳門高等音樂教育:背景、現況與展望”載《澳門理工學報》2003.11。
【註3】戴定澄:“音樂學術研究與澳門音樂教育” 載《澳門日報》2003年11月30日(上) 2003年12月14日(下)。
【註4】 同時發出的問卷尚有關於美術教育的問卷調查,回收後的數據統計工作由藝術高等專科學校職員麥標、莫佩珍、Cacilda Gistina da Costa 跟進完成。
【註5】見2003年11月26 日 澳門日報:“特首強調優先發展教育”。
【註6】同【註2】。
【註7】見2003年11月26日 。
華僑報:2004財政年度澳門特區財政預算主要開支比今年增幅。

參考文獻:
1.戴定澄:《音樂教育展望》華東師大出版 2001.12。
2.戴定澄:“一定要重視藝術教育”載《中國教育報》 2000.3.8。
3.戴定澄:“音樂課外活動隨想”載《中國音樂教育》 ISSN 1003-1138 2000.5。
4.戴定澄:“澳門高等音樂教育:背景、現況與展望” 載《澳門理工學報》2003.11。
5.戴定澄:“音樂學術研究與澳門音樂教育”載《澳門日報》2003年11月30日(上) 2003年12月14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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