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 20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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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權益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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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在教學工作過程中,少不免會遇上各種疑問,當中會有一些牽涉到法律層面,如果能得法律專家解答,事情會循正常途徑迎刃而解。本版得法務局應允,為教師解答疑難。歡迎教師查詢,來函請寄:澳門美麗街31號德記商業大廈二樓或電郵:tmag@dsedj.gov.mo 或傳真:(853)3959131 (853)3959116《教師雜誌》編輯組收。

遇有學校僱用不具備教師資格的教學人員,會否負上法律責任?
不論是已納入公共學校網絡,又或並未納入該網絡的學校的教師,均須具備相應的學歷或資格。如為幼兒教育及小學預備班的教師,須具備幼稚園教師課程的學歷或具備被認為等同的資格;小學老師須具備小學教師培訓課程的學歷,或具備被認為等同的資格;擔任中學教師,須具備中學教師培訓課程的學士學位或專科學位,或具備其他領域的學士學位或專科學位,又或其他被認為等同的資格。

 在九六年九月一日前已實際擔任教學職務,但不具備上述相應學歷的教師,並不影響其教學人員的資格。倘該等人員年齡等於或少於四十歲,或實際教齡不足十年時,應參加在職培訓,以便取得相應的學歷或資格。然而,在該日期後如欲從事教學工作,便必須取得法律所規定的應有學歷。

 公立學校教師任職的一般要件,除須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原則規定外,還須具備法定資格,例如身體健康、精神健全等。

教師入職時虛報資料,如學歷等,會負上甚麼法律責任?
公立學校教師如偽造文件,以圖虛報學歷時,將觸犯刑法的規定,行為人須負上刑事責任;此外,如果教師因偽造文件而被法院確定判決為有罪,則亦須受紀律程序的處罰。

 私立學校教師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同樣構成犯罪,且須負上刑事責任。至於是否存在學校內部的紀律程序,又或適用校內的處罰,還要視乎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學校章程及校內的其他相關規定而定。

教師課餘是否可兼營補習社或受聘為補習教師?
公立學校教師受《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範,因此,在擔任職務上具有專職性。法律規定,可以許可公立學校的教師兼任視為教學活動的補充部分的屬臨時性質之活動,又或在其他教育機構以及公共或私人公益機構兼任教學職務等,但須獲得許可。對於兼營補習社或充當補習教師的問題,由於該等補習社並非公共或私人公益機構,而是具有私人及營利性質,故此只有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方允許公職人員從事私人業務,包括:時間並非全部或部分與所擔任職務或職位之工作時間重疊、不影響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須具備的無私義務以及不被特別法(例如《教育暨青年司教學人員通則》等)所禁止。然而,還須視乎具體個案而定。

 私立學校的教師是否能兼營補習社或受聘為補習教師,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須視乎有關學校的章程、勞動合同等的規定而定。

(法務局供稿)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