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 2003年6月
編者的話 首頁

教育講場
>> 後現代教師工作表現評價 文•方炳隆

從日常對話中深究值得探討的課題

  曾跟一位校長好友閒談,話語之間提及學校正進行新一輪的改革,這次的焦點放在完善校內的人事管理制度。當中,以教師的工作表現評價最為困擾。我覺得有點訝異,因為,在我的印象中,此君活力常駐,頭腦清醒,處事冷靜,或許未屆不惑之年,但學有所專,是一位不折不扣的學校管理高手。在我的認識當中,鮮聞他感難為之事。因為他善於聆聽,規劃得道,應變力強,懂得在最適切時候激勵下屬積極配合學校發展方向努力。這樣的過人之處,如果在商界,我相信他會被形容為管理和領導專才。就我所知,學校實際運作的資源,跟我認知的華人社區名校比較,談不上豐富,經老友的手,總能以最經濟的花費達致最大效益。辦學團體簡單的要求,為何這位老友感到左右為難。

外來者對問題背景的理解

  勤讀蕃書,資料一堆,但不識本地學校教師管理實務的我,借用創意領導的技巧──隨口問,瞭解更多好友的難言與難為。學校辦學一條龍的體制,有不同學習階段學程在學校運作,提供幼兒托管、幼稚園、小學、初中到高中學習課程的服務。既是一所完全學校,具有以下的優勢:可以減少教育市場競爭上的機會成本,最明顯的是行政成本的減省,主因是行政電腦化推行經年,已進入豐收期,無需大量人手處理重覆性高的管理工作,中學部幾乎所有教職員均懂得應用電腦處理相應職能的工作。校長相對地可按照辦學宗旨實現教書育人的理想,學校已具一般學校校長夢寐以求的環境。較複雜的是時移世易,校內除了以致力提供優質教育服務為宗旨,不斷改進校內運作以外,學校擴建,增了分教點,又配合澳門社會發展需要,增加了工餘進修課程給想取得學歷的成人。這是作為校外獨立觀察者所理解到的學校背景資料。

在開放、複雜的脈絡下,追求普遍共同評價標準的困難

  學校教師從聘任、續約、解聘到退休,從一般工作條件、職責、進修到薪酬、年資、福利等待遇,均有明文規範,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可說是一應俱全。深入瞭解之下,才知曉真正的煩惱源於如何客觀地評價教師的工作表現。

  這也是目前中台港學者都認為困難,但必須面對的課題。在理論層面,教育評價大師Michael Scriven雖然為教師評價作出不少貢獻,將教師工作表現的概念轉化成教師職責,編制成“教師職責”檢核表,以便進行系統觀察及量化操作,但他也表明有關檢核表必須慎用,因為隱藏在檢核表背後的理論是一套複雜的評價原理,在接受教學表現評價時,教師沒有義務展示某特定的教學風格,但是,教師有職責成功地施教;如果要檢定某教師是否使用特定的教學風格,除非事先該教師接受這是職責的一部分。他又在其他的專文中暗示,檢視工具是由人設計的,也是由人來操弄,所以,討論有效評價的主要元素時,人比工具更重要。簡單地說,使用同一套評價工具,結果可能因人而異,端視評估者的專業知能。因此,如何才能客觀中肯地評價教師的教學表現已經十分困難。從實務層面推想,比方說,全校有十位老師接受工作表現的評價,總得有名次先後,或者等第的結果,一個處理不當,容易傷了老師之間的感情。即使只在校務會議表揚少數表現出眾的老師,沒有被提名的老師可能口中說下次會努力,內心感受卻是我很努力但沒被公平地對待。可以想像的例子有:(一)我任教小學數學可能不及某甲,但我的社會課比某乙好太多了,以中英數作為主要評價的指標,實在對我不公平,我的社會課學生非常投入,收集到的資料多且有用,完成指定的專案工作展覽時,還受到不少家長的稱讚呢!(二)我的主科教學知識自知不及其他老師,但我在幼兒體藝術科有一手,帶課外活動也有專長,對外參加比賽更獲獎無數,難道這不是工作表現?為甚麼不把這些計算在內?(三)負責輔訓工作的鍾老師,可能滿聲怨懟地訓誡學生,宣洩她的不滿,心中更質疑現今學校的職能到底在「教書」還是在「育人」。

  事實上,不管怎樣做,總會有些老師的貢獻被抹煞,「人比人,總會氣死人。」難怪我的老友雖然精於管理,也做過幾年中學老師,提到教學及教師管理實務方面,有一定的卻步。一時之間,實難有一套共同的準則,應用到不同階段、不同學科、不同辦學模式老師的工作表現評價之上。

  隨著評價理論的成熟,以及順應國際趨勢的發展,下文將引入「特定職能的人跟所在機構具發展性的成文標準比較」的觀點,以紓解評估者與受評者,以及受評者與受評者之間的緊張氣氛。

問題的普遍性及需要專業的處理

  教青局去年曾向學校發出指引,要求學校在招聘及解僱老師時,須參考勞工法的規定。既然政府在學校人事聘任事務上有為,我想當然的推論──“儘管這不是科學探究應有的態度”──這不光是我老友的個人煩惱。因此,有理由相信,在本澳跟我老友面對相似境況的校長或主任大有人在。

  設想學校有共同實務需要的前提成立,在開放競爭教育市場和複雜私立學校管理是主流的脈絡下,能夠聘得表現優秀教師任教是學校在自由教育市場競爭的最大社會資本(social asset)。校長作為辦學團體可信賴的管理者(manager),無論為個人、機構聲譽或是校內教師隊伍管理實務的需要,都必須借助專業知識,避免現代教師管理一刀切的不必要矛盾現象,為學校設計出更公平的、具發展性的教師評價制度,以便學校在後現代不確定的年代,順應環境的變遷,覓得確定的而且是優秀的人力資本基礎。

  下文旨在從學術新知引入的視角,跟各位校長朋友分享教師評價制度的設計、實施和效益評估技術,冀對各位有點助益。

參考甚麼專業知識

  諳熟教育評價的前輩,定知道美國教育評價標準聯合委員會(The 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s for Educational Evaluation)是領先國際教育評價的專業組織,西密執根大學教授Daniel L. Stufflebeam坐鎮該會時,組織了十七位來自不同教育機構的專家,編寫了一本名為《人事評價標準── 如何衡鑑為教師設定的評價制度》,此書得到美國十四個主要的教育專業團體支持,包括美國教育研究學會、美國心理學會、州教育委員會、美國小學校長協會、美國中學校長協會、督導及課程發展學會、美國教育學會和全美教師工會等,這算是一個學術界、政界、學校實務管理者(校長、行政人員)、監管者,以及老師都公認但不一定完全共識的一套文件。

齊思考學校需要怎樣的教師評價制度

  Sage Publications公司在1988年將該文件輯印出版,除了廿一條標準以外,又闢專章兼附實例,以指引使用者如何在自己的機構實施整套標準。下文借用該書的內容,考察本澳校長普遍面對的景況,有待校長領導校內探討的次課題如下:
 1.學校現有的人事評價制度設計完善嗎?(白紙黑字的書面行文妥當嗎?現有措施存在缺點嗎?如果有,如何能夠改進?)
 2.學校現有的人事評價制度適當地操作嗎?(是否符合制度設計的原意及勞資雙方的協定?如果不是,提出甚麼具體的修正行動?)
 3.學校現有的人事評價制度發揮了它應有的作用嗎?(出現屬意的效果嗎?有其他的副作用衍生嗎?須做些甚麼,以改進現有的結果?)

  簡單地歸納,就是對學校現有教師評價制度的設計、實施和效益作切實的檢討,是發展性教師評價制度的後設理論(meta-theory)。有了這套系統的理念認識,必須經由人將理解到的知識外化,變成在學校內可以操作的工具,並以此為尺規,徹底檢視學校人事評價現況數據,最後,按衡鑑報告結果,採取相應行動。整個過程以專知為起點,知識傳播為過程,以知行合一,採取適當行動為結。

  倘各位校長主任認為難以理解,可以嘗試在西密執根大學下載Daniel L. Stufflebeam教授於2000年6月修訂的《人事評價後設評價清單》。此外,閱讀張德銳等(1996.3.)及王斌華(2000.11.)兩書,也可以為校長釐清學校想要和需要一套怎樣的教師評價制度。

齊動手,試試看,一點也不難

  本澳學校校長應該如何領導同仁,進行現有人事評價制度的評價工作?該書指出可循五個步驟進行:
 1. 通曉人事評價標準的所有內容。分成四大向度,包括性質標準(五項),使用標準(五項),可行標準(四項),精確標準(八項),合共廿二條;Daniel L. Stufflebeam教授於2000年6月修訂原1988年版本,在可行標準增加一項“合法可行性”,他認為在廿二條標準當中,如果以下五項標準評級結果是“粗略(poor)”,應該宣告是次評價活動的報告無效,五項標準分別是性質標準第一項P1“服務取向”、使用標準第三項U3“評價者的可信性”、可行標準第四項F4“合法可行性”、精確標準第四項A4“有效測量”和第七項A7“偏見控制”。此外,對新增標準Daniel L. Stufflebeam教授跟Diana Pullin在2001年3月按1998年合寫的文章,整理成《人事評價及人事評價制度的合法可行性檢核表》(從略)
 2. 明確評價制度的多種不同目的。例如,評價誰人的工作;為甚麼要完成評價;誰將使用結果;評價報告的結論,有甚麼待判定、對主管及受評者有甚麼影響、後續行動是甚麼;評價焦點在資格認定、表現、又或是效益;評價制度的預期的作用是甚麼等。
 3. 對評價制度進行徹底的描畫。分三個階段進行。 首先是蒐集相關的資料,包括:政策文件及經協商的同意書;工作任務清單、角色界定、職責條文等;合約或聘書;人事政策文件;行政程序手冊;報告表單或檢核表。接著是運用上述文件編撰評價制度,應該關注以下的問題:評價團隊如何組成,各成員需要甚麼資格;存在相關的政策嗎;強調哪方面的問題;待收集的資料是甚麼;資料如何收集、分析、解釋及報告;評價制度如何組織、排程、管理及監理;跟進的活動將是甚麼;最後,徹底檢視文件的陳述,是否滿足廿一條標準的適用條件,倘發現構建的評價制度有一項或以上的標準無法套用,表示評價制度的設計未完善,需要進一步的編撰,或是筆錄所採取的決定;
 4. 將人事評價標準應用到實際;(從略)
 5. 就所得結果,決定採取甚麼行動。(從略)

(作者現職教育暨青年局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

參考資料:
1.The Joint Committee (1988) Personnel Evaluation Standards. Newbury Park, CA: Sage Publications.
2.張德銳等編著 (1996.3) <發展性教師評鑑制度> 台北:五南出版社
3.王斌華著 (2000.11.) <發展性教師評價制度> 上海:華東師大出版社
4.Daniel L. Stufflebeam (2000.6.) <人事評價後設評價清單>http://www.wmich.edu/evalctr/
5.Daniel Stufflebeam & Diana Pullin (2001.3.) <人事評價及人事評價制度的合法可行性檢核表> http://www.wmich.edu/evalc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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