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 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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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資 訊
>> 教師權益與義務
 


教師在教學工作過程中,少不免會遇上各種疑問,當中會有一些牽涉到法律層面,如果能得法律專家解答,事情會循正常途徑迎刃而解。本版得法務局應允,為教師解答疑難。歡迎教師查詢,來函請寄:澳門美麗街31號德記商業大廈二樓或電郵:tmag@dsedj.gov.mo或傳真:(853)3959131 (853)3959109《教師雜誌》編輯組收。

Q 一位六十歲以上的教師於年初被學校 通知可以退休,那麼,退休後有何保障?

A 如果有關的教師是任職於私立學校時,應視乎他與學校之間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而定,倘當中有具體規定員工於退休時可按年資或其他計算方法獲得退休金者,那麼,該員工便可獲退休金的保障。相反,當合同中沒有載明員工於退休時可獲退休金的規定,但員工卻有在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時,則可依法於六十五歲後享有社會保障基金所提供的養老金。然而,如有關教師屬明顯早衰者,則於六十歲時便可提前獲發相關的津貼。

官立學校的教師如屬編制內人員時,由於須強制性向澳門退休基金供款,因而在退休時可按公職法律規定享有退休金;而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職的教師,由於是否供款並非屬於強制性質,當選擇供款,便與上述情況一樣;如不選擇供款,則以社會保障基金作為退休時的保障。

Q 現今教師在職業上可享有哪些保障?

A 未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私立學校教師可根據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學校章程以及相關法律而享有一般的權利和保障,比如接受培訓、享有教師津貼、免繳職業稅及享有在職時意外的保障等。

已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私立學校教師同樣可根據所簽訂的合同、學校章程以及專有之教學人員通則而享有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比如接受培訓、享有年假、享有年資獎金、享有教師津貼及免繳職業稅等。

公立學校的教師則根據公職法律及相關的教師法律而享有權利和保障,比如接受職業培訓、享有超時工作津貼、享有年假及醫療保障等。

Q 教師如果體罰學生,會否負上法律責任?

A 正所謂“有教無類”,教師應本著愛 心去教育下一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施以體罰。倘體罰對學生構嚴重傷害時,例如使學生失去重要器官或有生命危險等,便會觸犯刑法,並構成“嚴重傷害罪”。即使處罰學生的手段未達到嚴重傷害的程度,但卻對其施以身體或精神虐待,或者殘忍對待時,教師亦可能會構成“虐待罪”,並被處以刑罰。

(由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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