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 200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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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資 訊
>> 教師權益與義務
 
 


教師在教學工作過程中,少不免會遇上各種疑問,當中會有一些牽涉到法律層面,如果能得法律專家解答,事情會循正常途徑迎刃而解。本版得法務局應允,為教師解答疑難。歡迎教師查詢,來函請寄:澳門美麗街31號德記商業大廈二樓或電郵:tmag@dsedj.gov.mo或傳真:(853)3959131 (853)3959116《教師雜誌》編輯組收。

Q 根據法令第43/99/ M號第六條規定:“官方作品不受保護”。那麼,如果教師的作品刊登了在官方出版的刊物之中,是否也一樣不受保護呢?

A《著作權法》所指的 “官方作品”,主要是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亦即是說,任何人都有權複製或引用上述的作品而無需有關方面同意。

事實上,有的政府部門會自行印製一些刊物,當中有部份內容是來自其他人的投稿,那麼,該等刊物又是否屬於有關法律所指的官方作品呢?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以及其精神來看,由政府部門印製的,不屬上述“官方作品”範圍的刊物或作品,原則上應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該種刊物屬於《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集體作品”,它是指由多人創作,但由一名自然人或法人發起組織該創作,並以該自然人或法人之名義發表或出版之作品。如果在作品中能區分某一或某些智力創作人之個人創作,則有關的智力創作人可以獨自行使涉及其個人貢獻之著作權,只要其行使權利時並不影響集體作品之創製目的便可。因此,教師的作品刊登在上述屬於集體作品的官方刊物中時,其本身的著作權仍應受保護。

(由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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